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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阴阳价”监测管理
2025 年 10 月 11 日 08:22 资料来源:国民健康保险公团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进一步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药品“阴阳价”监测管理。医保和非医保患者之间的“阴阳定价”(歧视性定价),即完全相同的药品卖给患者的价格。医保患者的价格高于非医保患者的价格。根据《人民价格法》根据《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要求,定点药店通过向参保人高价销售药品牟利,涉嫌价格欺诈。同时,这也违反了健康保险业务条款规定的定点药店“不得对投保人制定歧视性、不公平的价格”的操作要求,应严肃查处。 与.为进一步加强监测应对,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密切关注定点药店“阴阳价”问题线索。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定点药店存在“阴阳价”问题,侵害投保人权益,因挪用医保资金造成资金损失。 (一)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定点药店药品价格管理,将定点药店“阴阳定价”列为重要监控项目,明确处理“阴阳价格”问题的要求。组织辖区内定点药店对药品“阴阳定价”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及时纠正投保人歧视性定价问题。 (2)积极寻找品种的关键线索。以定点药店缴费金额最高或价差较大的药品为重点,对各地医保缴费数据进行排查,系统整理近期公众信访和舆情调查,获取当地定点药店药品“阴阳定价”问题线索。 (三)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单位的积极性。实行“阴阳价”在定点药店:这是违法违规挪用医保资金的行为。各地可按照举报滥用医疗保障资金的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主动向医保部门提供相关线索,参与定点药店“阴阳价”管理。 2.认真审视并解决“阴阳定价”问题。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现场检查和报告核查。 (一)加强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各地医保部门要利用医保缴费数据,对发现药品价格数据负载异常的定点药店组织重点现场检查,并与采购、销售相结合。定点药店的库存数据、自购记录、视频监控等,公众应举报有关“阴阳价”问题的线索。重点查处因缴费差异而歧视参保人员和非参保人员的定点药店。方法药物以性价格出售,或者仅向未参保的人出售,并提供额外的回扣、折扣、折扣和其他虚假折扣。 (二)加强定点药店合同管理。定点药店有义务不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的歧视性价格,不得以高于未参保人员的价格销售药品,并严格执行协议对协议项下药品“阴阳价”行为的管理要求。对于违反医保服务协议、实行“阴阳定价”的定点药店,视情节轻重针对问题和整改情况,政府将严格约谈主要负责人、暂停医保缴费、暂停或征收缴费医保基金、暂停或取消医保服务合同并移交有关部门等措施,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公众购买药品的权利。 (三)纳入飞行检查范围。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群发举报,发现含有大量“阴阳价”药品、情况严重的定点药店,也将接受飞行检查。 3、做好定期监测管理。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保障部门药品价格管理职责,确保定点药品价格管理常态化。危害。 (一)继续使用药品比价小程序。医保信息系统中的实际缴费价格和药店零售价格利用信息为定点药店提供比价、位置导航等服务,形成市民可在周边药店“货比三家”的市场化比价体系,规范和指导定点药店定价公平、合理、诚信。 (二)进一步推广数量价格比较指数的应用。以量价比指数年度跟踪值作为今年总体价格跟踪预警线。根据《指定药店协议》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年度监测值要求的指定药店进行约谈督促,对拒绝调价或不符合要求的指定药店暂停付款调整后仍继续,直至健康保险服务合同终止。 (三)定期检查消除药品价格风险品种。积极监测定点药店交易结算金额高、价差大的药品价格风险产品,对定点药店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全省大部分定点药店价格的情况进行确认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对无医保人群的不公平定价行为。 (四)指导定点药店规范数据上传。强化定点药店药品定价数据上传规范要求。对药品医保码、单价、数量等不准确、不完整、上传不准确的定点药房药保缴费数据,要按照定点药房合同管理要求定期处理、上报。 (5)R提醒投保人关注定价信息。指定药店显着位置张贴标志,提醒参保人核对清楚显示的药品定价信息,防止对参保人的歧视性定价行为。国家卫生健康局2025年9月26日
(编辑:项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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