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将明确增值税起征点规则等增值税征管问题。

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记者刘凯雄)记者获悉,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起征点标准确定、适用税收优惠等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总量及其实施条例实施。本次税收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确定细则。今年起,单次纳税标准由每天销售额500元提高到1000元。他还明确,自然人通过“反发票”租赁房产、销售废品等六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一次1000元的纳税义务起征点。相反,莫在正常纳税的基础上,直接适用10万元的销售标准。 “这样的政治协议兼顾了税收效率和公平。一方面,通过允许延续较高的阶段性计税基点,可以有效减轻个人税负,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通过明确阶段性计税基点必须根据相关情况,利用所有应税交易的营业额进行‘打包’,可以避免单独适用和累计的问题,也可以突破起征点,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黄说。立新,国家税务总局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税收征管公告还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将灵活享受税收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且营业额未达到达到起征点后,纳税人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免税的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引入了‘循环征税’的连锁征税抵扣机制,因此小纳税人放弃减免税的主要对象一般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投入品。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小纳税人可以灵活选择,是否对某些应税交易免征减免税,取决于其经营情况。放弃一笔交易的税收优惠不影响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应税交易。
(编辑:马长彦)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